农村信息报 法制 A10 2020-08-291 2020年08月2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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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版:法制

平阳陈某为收回鱼塘向鱼投毒

法院: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为收回出租的鱼塘,男子购买毒药将鱼塘中养殖的鱼毒死,造成他人损失近两万元。近日,平阳县法院审理了这起破坏生产经营罪案。

  陈某是平阳县水头镇人,他在家附近建有一处鱼塘,养殖鱼类进行售卖。2016年,陈某计划前往外省做生意,便将鱼塘租给林某(化名)经营,约定租期10年,押金3000元,每年租金为1万元。

  今年1月,陈某结束外省生意回到平阳。回乡后,他想住在原先鱼塘旁的房子,便要求正住在该房屋中的林某搬出。但林某认为当初租鱼塘时也包括了房子,遂拒绝了陈某的要求。之后,陈某表示要将鱼塘和房子一并收回,不愿继续出租,林某以合同未到期为由再次拒绝,两人因此闹得很不愉快。

  事后,陈某心中愤懑不已,心想:我把鱼塘的鱼毒死,林某没得养鱼就只能将鱼塘和房子归还。

  同月17日上午,陈某来到一家店铺购买了3瓶甲氰菊酯,当天下午便将甲氰菊酯倒入鱼塘的进水管道,致鱼塘中养殖的鱼类大量死亡。

  傍晚,林某来到鱼塘查看,发现鱼大量死亡,以为是水中氧气不足,便穿着防水服下水查看,但在水中闻到了一股药水味。他感到不对劲,于是向警方报案。经鉴定,鱼塘水样中检测出甲氰菊酯。鱼塘死亡鱼类价值19787元。

  案发后,陈某向警方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投放农药毒死他人养殖的大量鱼类,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及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慕煊 余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