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息报 政策 A05 2024-04-271 2024年04月2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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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版:政策

农村房屋建设如何管理?这份指导意见请收好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强化既有农房安全管理,加快健全新建农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指导意见》明确,到2025年,实现农房质量安全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质量安全普遍提升;到2035年,全面建立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农房建设品质大幅度提升。

  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农村房屋量大面广,长期以来,以农民自建、自用、自管为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新建农房面积越来越大,层数越来越高,用作经营的也越来越多,大量既有农房随着房龄的增长,安全隐患逐渐凸显。

  《指导意见》明确,常态化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聚焦用作经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和违规改扩建等重点农村房屋,结合旧村整治、新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避险搬迁等工作,分类施策、系统整治。对经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抓紧整治到位。农房用作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产权人和使用人要严格落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对农房实施改扩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有关审批手续,严格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严禁违规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饰装修。将农村住宅用作经营、公共服务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各地要建立常态化农房安全隐患巡查机制,将农户自查、镇村排查、县级巡查、执法检查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超过一定使用年限的农房进行安全鉴定。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对象危房,要及时纳入政策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指导意见》强调,农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鼓励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结合新村建设和旧村整治,因地制宜安全建设农房,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合村并居搞大社区。在编制村庄规划、安排农房建设用地时应尽量避让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隐患点、地下采空区、洪泛区等危险地段。农村低层住宅可以选用标准设计图集,委托乡村建设工匠施工。其他农村住宅、农村公共建筑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标准设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乡镇人民政府要统筹建立联审联办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农房用地、规划、建设行政审批。各地应结合实际需要将农房建设管理相关经费纳入预算,支持农房质量安全和品质提升,采取以奖代补、先改后补等方式,支持农房安全隐患整治、抗震加固、节能改造和配套设施建设。

  《指导意见》提出,各地要以县域为单元,因地制宜推广各类新型建造方式,编制具有地域特色、乡土特点的农房标准设计图集,免费供村民选用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要健全完善农房建设地方标准和技术导则,积极推进“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风貌协调”的现代宜居农房建设,因地制宜促进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绿色低碳技术的广泛应用,加快农村改厕及水电气路信等配套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农房使用功能,满足村民现代生产生活需要。要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提升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建立乡村建设工匠名录,落实乡村建设工匠施工质量安全责任。以乡村建设工匠为主体,培育小型化、专业化、规范化的乡村建设服务团队,承接农房和小型工程项目建设。要统筹建立农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包含空间地理信息、行政审批、设计建造和房屋安全状况等信息在内的农房全生命周期数据库,提升农房质量安全监管的数字化、智慧化水平。鼓励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农房保险试点,重点在地震易发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洪涝灾害易发重发区推广农房巨灾保险制度,鼓励用作经营的农房产权人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等险种,鼓励村民投保房屋财产保险。

  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