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眼金睛”验真伪 精准打假保安全
编者按:
当前正是农资购销旺季,也是制售假劣农资违法犯罪多发高发期。从本期开始刊登一些农资违法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讲明假劣农资的危害,讲清识假辨假的方法,提高农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打击假劣农资的良好氛围,努力让农民群众用上放心种、放心药、放心肥,为乡村振兴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在此,小编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选购农资产品时,应选择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正规农资经营商和外包装字迹清晰、标注完整、要素齐全的农资产品;留存购货票据、产品合格证等相关凭证;不买“三无”产品、来路不明的产品、流动商贩销售的农资产品。
案例简介
2021年5月8日,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的部署,绍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某农资店销售的农药产品“5%啶虫脒乳油”进行质量监督抽检。该受检样品经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检测分析,检出“丙溴磷”成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产品。2021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和《绍兴市农业农村局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认定该农药为假农药。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19日通过微信从微信好友处(昵称:某某农业)购进该批农药“5%啶虫脒乳油”共300瓶。截至调查日,除去抽样5瓶,剩余195瓶,实际销售100瓶,售价每瓶8元,获取违法所得800元,货值总金额2400元。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5%啶虫脒乳油”假农药,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剩余的假农药“5%啶虫脒乳油”;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5100元。
案例普法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时,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典型意义
农药是极为重要的农业投入品之一,农药产品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产量和品质,也与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息息相关。假农药或造成农业生产减产、绝收,或致使农产品质量不过关,进而威胁国家粮食安全。
为确保农业生产增产丰收,人民群众吃得安心、放心,借此案警示农药生产企业应提高行业自律,依法生产合格的农药产品;农药经营单位应加强采购农药查验,自觉抵制假劣农药流通,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为粮食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省农业农村厅法规与执法指导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