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息报 政策 A03 2022-04-231 2022年04月2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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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版:政策

推进“肥药两制”改革 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我省出台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

  眼下正是农药、化肥等农资的销售、施用旺季。近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浙江省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业内人士指出,该《办法》的出台将让测土配方施肥更有“底气”,有利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推广应用配方肥有补贴

  《办法》所称配方肥是指按照省、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的农作物施肥主推配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针对性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造粒工艺加工而成,且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并通过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登记或备案。

  《办法》明确,省财政补贴资金用于支持粮食、油料等主要农作物施用的配方肥,按照省对市县(不含宁波市)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地区120元/吨、二类地区75元/吨的标准,实行“因素法”切块下达资金,由地方统筹安排用于支持配方肥推广应用。宁波市配方肥推广应用补贴政策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

  《办法》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出台激励支持推广施用配方肥和按方施肥的补贴政策,落实配方肥销售激励措施;并将必要的取土测土、试验示范、质量检测、台账建设等经费纳入当地预算,切实推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落地见效。同时要求加强补贴资金使用全过程闭环管理,落实责任,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和农民直接受益;并加强配方肥质量监管,依法组织对供肥企业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购买施用配方肥需实名制

  《办法》规定,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配方肥推广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确定纳入补贴的配方肥品种、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补贴程序、质量监管措施等,细化组织管理、工作措施和绩效监管;科学制定并发布当地作物施肥主推配方,推广应用“浙样施”,指导精准科学施肥,宣传、引导、鼓励种植主体自觉购买施用配方肥,提高施肥效率;建立供肥企业、补贴对象信用档案。

  根据当地发布的主推配方,供肥企业应积极组织货源,保质保量、及时供应配方肥,满足主要农作物生产需要。所销售的配方肥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销售台账记录,免费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做好技术指导和售后服务。

  《办法》还规定,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指导供肥企业落实化肥实名购买制度,建立配方肥实名购买台账;种植主体应按照定额制施肥要求,建立施用作物、面积、施肥量等信息台账。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应用“浙农优品”(肥药实名制购买系统)等数字化管理系统进行实名购买,建立电子台账,实现配方肥购买、施用、补贴等台账闭环管理。

  出现这些情形取消补贴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肥企业产品三年内不得列入各级补贴肥料产品目录,补贴对象三年内不得享受配方肥补贴政策: 供肥企业或补贴对象在实施过程中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一年内在各类监督抽查和供货产品抽查中,供肥企业累计出现2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或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投诉举报并核实的;供肥企业伙同补贴对象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将配方肥补贴指标作为指标买卖或变相套购享受补贴导致肥料外流的;供肥企业未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做好实名购肥台账的。

  因配方肥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报记者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