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息报 法制 A07 2020-08-121 2020年08月1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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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版:法制

捕鸟的代价有多大?

抓2只鸟,领刑9个月,赔罚3.1万元

  案例:为满足一己贪欲去捕鸟的张某做梦也没想到,捕鸟的代价如此巨大。近日,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案开庭审理,法庭当庭作出判决,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6万元。加上之前赔偿的公益损害赔偿金1.5万元,除了获刑之外,张某一共要付出3.1万元。

  去年11月24日,在温岭市新河镇打工的张某找来竹竿和渔网,插在收割完的稻田里捕鸟。11月27日下午,张某前往稻田查看,没想到鹌鹑没抓着,渔网上捕到的是一只红隼(已死亡)和一只受伤的八哥,并被巡逻到此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张某捕获的是隼形目隼科红隼雌鸟,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II级重点保护物种,价值人民币1.5万元;另一只鸟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雀形目椋鸟科八哥。

  事后,红隼被森林公安部门掩埋,八哥被送往动物保护部门救治。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红隼一只和“三有动物”八哥一只,应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由于张某的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7月9日,台州市、温岭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代表方与其进行了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由张某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1.5万元。

  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今年,聚焦滥食和交易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两高”“两部”出台意见,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办案检察官呼吁,尊重野生动物物种生存权,摒弃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和观念,才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葛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