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息报 政策 A05 2025-06-141 2025年06月1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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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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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保险有新规

修订完善21个品种

  近日,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四部门发布《关于修订部分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央、省定险种的通知》,决定对我省政策性水稻完全成本、小麦完全成本、杂交水稻制(繁)种、油菜种植、生猪养殖、能繁母猪、奶牛养殖、林木综合和林木火灾9个中央险种条款以及大棚蔬菜种植、露地蔬菜种植、大棚西瓜种植、露地西瓜种植、葡萄种植、柑橘树种植、设施农业大棚及其附加险、鸡养殖、鸭养殖、湖羊养殖、淡水鱼养殖等12个省定险种,共21个险种的23个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并优化调整奶牛养殖和淡水鱼养殖险种方案。

  完善小规模农户投保机制

  调整水稻、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单独投保面积要求。根据我省按村承保有大量投保面积在5-20亩之间的农户的实际需求,优化整村参保模式,提高政策实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20亩(含)以上农户需单独出单承保。

  调整油菜、大麦、大棚蔬菜、露地蔬菜、大棚西瓜、露地西瓜、葡萄、柑橘树等种植保险集体投保条件。调整后为:种植面积在5亩(含)以上的专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主体,可作为该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种植面积未达到5亩的种植户可采用按村参保、清单到户形式。

  增加能繁母猪养殖保险集体投保方式。针对存栏量未达到单独投保条件的散户,可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养殖场(户)集体投保。

  优化奶牛养殖保险方案

  提高保险金额,取消分档设置。以目前我省规模养殖场饲养奶牛平均物化成本为参考,按照不高于饲养奶牛平均物化成本80%且不超过平均市场价值80%的原则,将畜龄1-6岁的奶牛养殖保险金额统一提高至8000元/头。

  下调基准费率。根据近年赔付情况,综合考虑市场波动、保险稳定经营及提升保险金额对赔付等影响,奶牛养殖保险基准费率由6%下调为5%。

  增设赔付调整系数。设立费率调整系数,强化保险费率与赔付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历史赔付情况进行费率浮动,浮动区间为0.75-1.25。

  强化无害化处理要求。按照现行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相关规定,病死畜禽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强化奶牛养殖保险无害化处理要求,具体为: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保险人与政府部门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病死奶牛无害化处理是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因疾病、疫病死亡的保险奶牛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不予赔偿。

  优化淡水鱼养殖保险方案

  调整险种名称。根据中保协《农业保险产品开发指引》要求,将险种名称由淡水养鱼保险调整为淡水鱼养殖保险。

  调整保险责任。将目前的主险及附加险保险责任进行合并,执行一个条款。合并调整后的基准费率为6%。同时增加疫病范围为“烂鳃病、出血病、腐皮病、肠炎病、诺卡氏菌、传染性脾肾坏死病,弹状病毒病、虹彩病毒病等鱼类疾病”。调整后的保险责任为: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鱼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因高温、旱灾、连阴雨、雷阵雨等异常气候造成保险鱼死亡;

  因遭受风灾、暴雨、热带风暴以上的热带气旋、龙卷风、洪水、雷击造成供电设施损坏断电致使增氧机、水泵无法正常开启,造成保险鱼死亡;

  因遭受前款列明的自然灾害事故而发生溃坎、漫坎,致使在养鱼逃逸;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鱼发生烂鳃病、出血病、腐皮病、肠炎病、诺卡氏菌、传染性脾肾坏死病,弹状病毒病、虹彩病毒病等鱼类疾病暴发,直接造成保险鱼的死亡。

  提高保险金额。随着养殖技术的提升,现批亩产已超过原条款约定的批亩产的上限,调整后的保险产量最高不得超过正常精养鱼塘平均亩产统计数的80%,保险单价不得超过实际饲养成本的80%。

  增设疾病观察期。主要针对临时投保及按批投保情况,为防止道德风险,增设疾病观察期,具体为“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7日(含)为保险淡水鱼的疾病观察期。”

  优化费率调整系数。结合现行的养殖水平,为提升承保时的便利性与规范性,对目前的养殖方式费率调整系数、养殖规模费率调整系数、赔付率费率调整系数三个系数优化,仅保留赔付调整系数,根据历史赔付情况进行费率浮动,浮动区间为0.75-1.25。

  统一生猪养殖保险政策

  将现行的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条款(A款)和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条款合并为一款,并统一采用测量尸长的方式进行理赔定损。

  调整设施农业大棚薄膜折旧率

  近年来国产薄膜发展迅速,质量已与进口薄膜区别不大,取消国产膜和进口膜折旧率差异,统一采用原进口膜折旧率。

  统一露地西瓜与大棚西瓜保险责任

  调整露地西瓜保险的保险责任与大棚西瓜保险的保险责任,两者保持一致,调整后为:热带风暴以上的热带气旋、龙卷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雹灾。

  调整水稻完全成本保险金额表述

  调整后为:早稻每亩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元,单季稻与连作晚稻每亩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1400元,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种植品种和成本等确定保额,但不得超过每亩实际总生产成本,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调整部分险种的区域调整系数

  根据《农业保险精算规定(试行)》要求,将林木综合、大棚蔬菜种植、露地蔬菜种植、大棚西瓜种植、露地西瓜种植、设施农业大棚及附加薄膜、覆盖物保险的区域调整系数调整为区域差异化基准费率。

  《通知》要求,做好预赔机制完善和条款格式化内容合规性修订。保险条款增加预赔条款,明确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并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可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待确定最终赔偿数额后,再支付相应差额;根据现行相关法律和农险政策,参照行业示范条款,规范各条款中的总则、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人义务、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释义等内容表述,同时规范术语使用,删除冗余和过时表述;删除鸡、鸭养殖保险责任免除中“冻死”以及湖羊养殖保险责任免除中“野兽伤害”与保险责任矛盾的表述。

  本通知自2025年6月5日起施行。修订险种的具体承保以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完成条款备案后执行,原保险条款、费率表同时废止。  

  哲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