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意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将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业农村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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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农商银行工作人员为民宿经营户介绍政策。 |
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不断增多,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但其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较弱,强有力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是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有效途径。日前,省农业农村厅、浙江农商联合银行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助力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的指导意见》,要求将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业农村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强化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金融保障,助力共同富裕。
《指导意见》强调,要完善金融服务政策支持、组织保障、产品创新和考核评价体系,加大“三农”普惠等领域金融资源倾斜力度,促进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发展,不断增强经营主体的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为我省“两个先行”奋斗目标贡献金融力量。
《指导意见》要求,要政银联动构建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体系。对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走访全覆盖,信用体系建设持续规范,主体建档覆盖率达到100%,其中符合授信准入条件的经营主体授信覆盖率100%。要提升金融服务,主体融资担保模式不断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更加丰富,金融服务专业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实现全省特色农业产业“一县一业”专属金融服务产品全覆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可得性和满意度显著提升,金融助力农业产业振兴能力显著增强,融资成本逐步下降。
《指导意见》指出,各地农商银行(农信联社)要紧紧围绕新发展阶段产生的金融需求,持续完善产品和服务体系,引导更多金融资源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应用先进技术,推进社企对接,提升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信息化生产能力,全面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发展。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农商银行(农信联社)要建立有效的融资对接机制,联合开展清单式走访,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贷款申请要“应贷尽贷”,对于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示范性主体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最多下浮50个BP的优惠贷款利率或手续费减免等政策。积极发展普惠金融,积极发放信用贷款,持续提高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和可得性。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充分考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提供涵盖支付、结算、融资和财资管理等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开发专属信贷产品,合理设置贷款期限;持续优化审批流程,开辟绿色贷款通道,办贷时间一般控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积极推广“小微E贷”等线上产品,为会员单位提供“全线上”“随借随还”的融资产品,满足不同阶段金融需求。各农商银行(农信联社)要积极探索可用于担保的抵(质)押品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厂房、大棚、大型农机具、农田水利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使用权、活体畜禽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要加强经营困难主体支持。对存在临时性经营困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农商银行(农信联社)要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延期还款、减免罚息等扶持政策,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于信用良好、发展前景较好的经营主体,优先发放免抵押、免担保的纯信用贷款,合理降低融资门槛;用好用足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和支农支小再贷款,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等。 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