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三部门联合出台指导意见
重点保障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用地
日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进一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助推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
《意见》提出通过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农村产业用地布局、拓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合理保障农村产业建设用地、鼓励农村存量住宅复合利用、规范使用设施农业用地、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建立重点项目库、建立项目用地退出机制等9项措施,围绕全生命周期管理有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九大举措保障
三产融合发展用地
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合理保障农村产业用地。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以及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有效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要,优化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
在县域范围内统筹优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布局,合理保障用地规模。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
优化农村产业用地布局。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要进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项目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村庄建设边界内。
各地可在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优先用于保障难以确定选址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乡村产业项目用地需求。
允许乡镇和村庄根据各自发展阶段与计划,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下,按规定修改村庄规划,对村庄现有建设用地布局进行调整优化。
拓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鼓励利用已经依法审批的现状村集体建设用地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对零星分散的可通过增减挂钩政策集中安排农村产业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各地可结合项目开发建设实际,依法依规采用弹性年限出让、先租后让等方式灵活供应土地。
合理保障农村产业建设用地。各市县要积极支持农村产业发展,原则上每年安排不低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用于农村产业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优化或重构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保障乡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用地空间。集约高效配置空间资源,通过土地整治产生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土地整治项目所在村的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村民住宅用地,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
鼓励农村存量住宅复合利用。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上的农村存量住宅进行复合利用,鼓励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合理发展农家乐、乡村民宿、乡村文旅文创、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需对宅基地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翻新、改造的,应符合建设安全要求,不得突破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容积率、建筑高度、层数、风貌等应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宅基地管理等相关规定,并依法依规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退出宅基地符合规划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优先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理建房需求的基础上可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与使用范围,用于当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规范使用设施农业用地。对于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和种植业设施建设对耕地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应认定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并加强管理,年度内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所需建设用地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需征收土地的,必须符合条件并纳入土地成片开发方案。
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农村产业用地,依照农转用审批权限办理,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涉及占用林地的,应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除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外,可将建设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书,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建立重点项目库。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农村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的原则,确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重点项目及布局,建立重点项目库。入库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标准,符合相关产业、环保政策,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和示范带动作用,能够有效带动农民就业增收。
建立项目用地退出机制。实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考核监管制度,出、受让双方在签订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时,应明确用地退出条件。
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落实最严格的
耕地保护制度
《意见》还提出,要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管力度,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进行农村产业建设,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不得造成耕地污染。
严禁破坏自然地理景观、生态系统稳定性、生物多样性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准入。
各地不得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名开发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项目及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不得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名进行挖山填湖、削峰填谷、挖田造湖造景或成片毁林、破坏水域水系等行为;
不得将农业规模化经营配套设施用地改变用途或私自转让转租;
不得擅自将农业设施用地改变用途。本报记者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