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使用投入品 农残超标受处罚
案例简介
2021年11月12日,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和农业农村部某检测中心对金华市某家庭农场生产的A级绿色食品某某牌柑橘进行监督抽检。抽检结果显示,该批柑橘中氯氟氰菊脂检验项目检验值为0.015毫克/千克(标准值为≤0.01毫克/千克),不符合NY/T393-2020《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的规定,结论为不合格。该家庭农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涉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立案查处。
经调查,该农场于2021年6、7月份使用含高效氯氟氰菊脂等农药,对种植的18亩柑橘种苗和12亩柑橘园进行潜叶蛾消杀,并对部分潜叶蛾为害较重的柑橘园和柑橘种苗加大了剂量,以增强杀虫效果。该农场生产的某某牌柑橘为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的A级绿色食品,氯氟氰菊脂不在“A级绿色食品生产允许使用的其他农药清单”之列,属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依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条规定,金华市农业农村局责令该农场改正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对被污染的约1800千克某某牌柑橘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无害化处理的依法予以监督销毁,并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农场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没款。2021年12月23日,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农场涉案的柑橘产品进行抽样复检,结果合格。
案例普法
1.《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经营中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不得将人用药、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
2.《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将人用药、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生产经营者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393-2020《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
典型意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柑橘是公众普遍食用的水果类农产品,其质量安全关系到公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也是执法监管的重点。本案中的柑橘为官方认定的A级绿色食品,从2000年起,国家先后三次发布《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要求必须严格按标准生产。多年来,公众对绿色食品的认可度和期望值逐年提高。当事人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使绿色农产品不“绿”,严重影响品牌声誉。取得的绿色食品标志不是“免死牌”,若有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农产品生产主体,要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遵纪守法,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省农业农村厅法规与执法指导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