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息报 政策 A03 2022-05-281 2022年05月2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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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版:政策

我省建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

区域定格 网格定人 人员定责

  省农业农村厅最近印发《加强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作出部署,强调要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创新,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进一步夯实属地管理责任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全面提升我省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着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乡镇是农产品生产主阵地,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如何落到实处,成了乡村振兴背景下的重大民生问题。《方案》提出,把乡镇作为打好农产品绿色、健康、安全之“战”的“主战场”,把视角聚焦在乡镇,从源头解决问题,提升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助力乡村振兴。到2023年,全省所有涉农乡镇(街道)基本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由乡镇(街道)到村(社区)再到生产经营主体的清晰、完整管理网络,实现“区域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更加规范,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更加到位,监管体系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切实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力、体系运行高效的良好局面。

  构建网格体系

  《方案》提出,按照“范围清晰、管理便捷、全面覆盖”的原则,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各地要因地制宜划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网格,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和协管员(以下简称农安监管员和协管员),农安监管员应由乡镇(街道)农业公共服务机构人员担任,农安协管员可以由村(社区)“两委”成员、乡镇(街道)技术人员担任,或由社会选聘、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的人员担任;根据当地实际,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鼓励实行专职农安监管员和协管员,无条件的可实行兼职,乡镇(街道)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相对较少,在能够满足管理要求的情况下,农安监管员与协管员也可由同一个人担任。

  网格单元大小可以乡镇(街道),或行政村(社区),或重点产业区,或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等为单元划分。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企业、家庭农场等规模生产经营主体设置质量内控员。各地要切实构建起以农安监管员和协管员为主,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内控员为补充的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网格体系。农安监管员和协管员在日常工作中要佩戴统一标识,标识由省农业农村厅统一设计,各地自主印制配发。

  乡镇(街道)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必须公示网格化管理图,包括农安监管员和协管员布局、工作职责及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企业、家庭农场等规模农产品生产主体在醒目位置应公示主体基本情况、农安监管员和协管员、质量安全责任人及质量安全承诺书,张贴禁限用农药兽药名录等信息。

  明确监管职责

  乡镇(街道)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本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企业、家庭农场及其他具有一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等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名录,统一纳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制定年度日常巡查计划,明确农安监管员和协管员工作职责。

  农安监管员主要职责应当包括:组织开展网格化管理工作,动态维护本辖区规模主体名录,做到主体监管名录信息每年至少更新1—2次;开展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服务及培训宣传;开展日常巡查及抽查检测等,对网格内生产经营主体日常巡查全覆盖,巡查应聚焦用药高峰期和农产品集中上市期进行,其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具有一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日常巡查频次一般不得少于3次/年,对于信用等级A或B适用低巡查频次,但不得少于2次/年;对于信用等级C、D、E及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巡查频次3次以上/年;对散小户型主体一般不少于1次/年。巡查内容应当包括:生产记录制度、农业投入品购买管理及废弃物处置、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追溯制度、标准化生产、农药兽药科学使用等落实情况。

  农安协管员主要职责应当包括:协助开展隐患排查、检测抽样、用药指导、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

  主体质量内控员职责由农安监管员负责指导主体进行落实。

  完善管理机制

  《方案》强调,各地在定格定人的基础上,要不断完善网格化管理制度与机制,确保网格化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切实提高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县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应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或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农安监管员和协管员等管理制度,明确其工作职责与要求,强化奖惩工作机制;建立问题会商制度,定期开展问题分析会商和反馈,不断优化管理方案;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学习培训任务和计划,做到农安监管员和协管员等网格人员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全覆盖,年度集中培训不少于1次。

  根据农业农村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规范(试行)》,乡镇(街道)应当制定更为具体的日常巡查工作制度,建立清晰的日常巡查工作清单,构建日常巡查与乡镇(街道)综合执法衔接机制,突出问题处置与案件查办;建立健全信息传递机制和渠道,及时收集更新信息、发现问题,适时可将重点工作事项纳入“基层治理四平台”管理,确保信息、问题快速传递上报。鼓励各地探索物联网和云数据等技术应用,提升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

  该《方案》自2022年5月19日起施行。  本报记者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