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息报 消费 A09 2020-12-121 2020年12月12日 星期六

农村信息报 数字报纸


A09版:消费

店家强制收取餐具费?退还

  前不久,消费者陈女士在宁波市鄞州区的某泡椒牛蛙店就餐,结账时发现账单显示每份餐具被收取了3元的费用。她立即向店家询问餐具收费的原因。店家答复“餐具本来就是收费的”。陈女士觉得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于是向鄞州区消保委新城分会投诉。

  经工作人员了解,店家要收取的费用是餐具和主食在一起的费用,但该泡椒牛蛙店在未向消费者告知使用餐具需收取餐具(包括主食)费,也未在显著区域进行有效告知的情况下就收取了餐具(包括主食)费。

  根据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以及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该泡椒牛蛙店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店方可以明示收费餐具的有偿使用,但也应依法免费提供必要的餐具供消费者选择,不能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店家退还陈女士6元餐具使用费。

  目前,餐具是否需要额外收费还存在争议,消毒餐具与一次性餐具相比较,卫生、杜绝浪费等方面优于一次性餐具,收取额外的费用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收费标准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并取得消费者同意,尽到告知义务。

  戴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