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息报 一版要闻 A01 2020-10-241 2020年10月2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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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版:一版要闻

种养业生产和配套设施土地怎么用,规模怎么定?

我省出台设施农业用地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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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郑亚楚 

  本报讯 10月21日,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通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栽培、种植和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的辅助设施用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根据现代农业特点,将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两大类,前者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后者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辅助配套设施用地。未明确的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由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论证认定。

  《通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种植或养殖规模确定,可允许建多层建(构)筑。附属配套设施的用地规模,规模化种植的控制在种植栽培面积的1.5%以内,规模化种粮所必需的控制在粮食种植面积的0.6%以内,规模化养殖的控制在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的5%至15%之内。生猪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按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养殖类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的允许占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控制在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的10%以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0亩。

  《通知》指出,根据土地性质,各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提出用地意向,经协商同意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并实行备案管理,使用期限在用地协议中明确,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的,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设施农业用地按原地类管理,可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鼓励主体或经营户与村集体组织共建共享粮食存储、烘干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