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内非法电鱼
被追刑责、修复渔业资源都逃不掉
张永睿
“作为钱塘江边长大的本地人,我一定要增强环保意识,绝不再电鱼了,我也会劝说村民们不要电鱼,共同保护生态。”近日,华某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见证下,将25万尾鱼苗投放钱塘江后,说出了这些话。
今年3月26日,民警在钱塘江巡逻过程中,抓获正在钱塘江上电鱼的华某,并现场查获电鱼设备及非法捕捞的鲫鱼等水产品。据华某供认,去年底开始,其不时在钱塘江电鱼。对于禁渔期,虽然明知,但心存侥幸,时不时来钱塘江电鱼。
目前,华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解析:我国刑法第340条明确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西湖区检察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3条规定,华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华某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同时认为,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电鱼工具捕捞水产品,破坏了渔业资源,应当通过适当方式进行生态资源修复。
西湖区检察院遂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案件办理中,华某自愿与检察机关达成诉前赔偿方案,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通过增殖放流、投放鱼苗的形式进行生态环境修复。于是,才有了此次的增殖放流。
张永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