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生产政策(三)
答:(1)对列入省标准渔港规划的渔港建设项目,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重点加大对渔港防波堤、护岸、码头和附属配套设施、渔港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根据分级承担、分类补助原则,按照审价后的投资额,省以上财政实行分类分档补助,其中:一类渔港(一级渔港、中心渔港)和二类渔港(二、三级渔港)建设,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地区分别补助70%和60%,其他地区分别补助40%和30%;三类渔港(三级以下渔港及避风岙口)建设,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地区补助40%,其他地区补助25%。
(2)渔港的日常维护由渔港经营和管理主体负责,由渔港所在地政府予以补助。对重点渔港公益性设施的管理维护、除险加固、疏浚清淤等,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目前,省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维护资金用于全省渔港的维护,采取因素分配法分配到各县(市、区),统筹使用,主要分配因素为所在县(市、区)渔港数量和财政状况。
(3)对于中央投资并已经竣工验收的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以及列入农业农村部《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规划》的沿海二级渔港、沿海避风锚地、内陆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将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沿海渔港建设项目,中央补助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省级财政将按照《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予以补足。
①中央投资并已经竣工验收的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沿海二级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主要支持防波堤、拦沙堤、码头、护岸、港池航道锚地疏浚、港区道路和通讯导航、系泊、监控、供电、照明、给排水、消防、公共卫生、污水污油和垃圾处理等配套设施的升级改造。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②避风锚地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主要支持安全辅助、监控指挥和后勤保障三大系统,具体分为防波堤、系泊岸线、航道锚地疏浚、系泊设施、导助航设施、消防设施、避台指挥中心、气象观测站、视频监控设施、信息发布设施、上岸码头、进出道路、临时安置房和水电设施等升级改造。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③内陆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主要支持码头、护岸、港池航道疏浚、引桥、趸船和通讯导航、系泊、监控、供电、照明、给排水、消防、公共卫生、污水污油和垃圾处理等配套设施的建造。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摘自省农业农村厅编印的《2020惠农政策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