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7月1日起实施
驾驶人及搭载人不戴头盔要被罚款了
不戴安全头盔属违法
对于骑电动自行车戴头盔的问题,公众关注度很高。《条例》对骑车者佩戴安全头盔做了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条例》明确:电动自行车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时,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因年迈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应当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安全座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据《条例》规定,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设置“非标车”过渡期
《条例》对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进行了完善,将延至2022年12月31日。根据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7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7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早于该期限不得上道路行驶。
针对非标车速度快、增加道路交通风险等事实,《条例》还规定,驾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情形可以适当加重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驾驶不允许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和他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可以根据事故情形和当事人的要求,对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的属性先行鉴定,再依据车辆属性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
规范电动车改装问题
此外,《条例》对电动车改装问题作出了规范。《条例》规定:驾驶拆除或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冬季安装棉挡风罩的,也属此类违法。
同时,对销售商如有改装等行为也作了严格处罚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对电动车的停放充电问题也作了详细规定。根据规定,住宅小区、单位应当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区域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限时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应当避免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充电。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此外,《条例》鼓励快递、外卖等服务企业和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式提高企业偿付能力。马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