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息报 政策 A04 2023-07-291 2023年07月2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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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版:政策

怎么建?谁来建?建成后如何管护?

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再提质

  高标准农田是指在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建成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稳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举措。  

  为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强化高标准农田管护利用,补齐农田基础设施短板,日前,省农业农村厅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促进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

  强化规划引导

  制定建设规划。各地要以“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为基础,以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底图,全面开展已建高标准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现状调查,结合国土空间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十四五”规划、水安全保障规划和现有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成果等,研究制定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规划方案,加强项目谋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建设布局,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确定时序安排,逐步有序推进实施。

  统筹推进建设。各地要坚持基础设施建设和耕地地力提升并重,坚持新建与改造提升并重,坚持拓展建设规模与提高建设质量并重,坚持工程建设与管护利用并重,规范农田建设程序要求,着力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统筹相关部门力量,在推进土地综合整治等涉及农田建设项目时,将项目区域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同步建成高标准农田。

  深化细化项目前期

  优化项目选址。各地要坚持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聚焦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选址新建高标准农田,优先把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和改造成高标准农田。项目立项选址要复核相应地类图斑,禁止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以及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建设高标准农田。

  做实勘测设计。各地在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要通过实地测绘和必要的勘察并获取项目区耕地质量与数量状况,提高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科学性。初步设计文件要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深度。测绘、勘察、设计文件内容要准确、可靠、合理,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纸完整配套,标注清楚,说明完整。设计文件要充分征求当地村及受益群众的意见。

  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各地要按照“什么急需先建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和重点。要重点开展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农田输配电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土壤改良、土层障碍因子消除、地力培肥等农田地力提升建设,统筹发展高效节水灌溉,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加强设计审批管理。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规定组织初步设计评审和审批,加强对设计依据、建设方案、设计标准、概算编制、效益分析等内容的合规性、科学性、合理性和设计文件及附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审查,防止评审走过场。评审通过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批复。要建立农田建设项目评价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抽取。

  规范招标投标。各地要严格执行项目招投标规定,对依法应招标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在当地政府明确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组织招标,坚决避免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政府抄告单等形式将项目转为谈判或者直接发包,避免将项目通过化整为零、肢解发包等形式规避招标。加强参与投标单位资质审核,防止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有违规出借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

  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加强项目全程监管。各地要全面落实《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压实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要督促项目法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务必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在施工过程中,全程监督施工和监理单位执行设计文件要求,确保设计意图得以全面落实。对偷工减料、质量不达标、监理走过场等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工程设施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擅自修改、变更项目设计文件,确实需要修改变更的要按规定执行。

  严把材料和隐蔽工程关。各地要加强材料和隐蔽工程质量把关,认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要督促施工和监理单位对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做好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检查,并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要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务必通过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单位检查验收;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擅自开展下一个工种、下一道工序施工。

  严格规范调整变更。各地对经批准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计划不得擅自调整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项目法人应当对设计调整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由于自然灾害、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等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终止项目建设,按程序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批。

  严格项目验收

  规范验收程序。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工后,各地要按照《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要求,在半年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建设单位要组织好项目完工验收;完工验收合格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一般在60天内组织开展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核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在项目区设立信息公示牌;验收不合格的,要组织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按程序重新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交付使用。

  强化调度入库。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建档立册,并按要求在“浙农田”和全国农田监测监管平台填报项目竣工验收、地块空间坐标等信息。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项目信息审核把关,做好数据校核,确保项目上图入库信息客观准确。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加强管护利用

  加强建后管护。各地要完善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主体,筹措管护资金,压实管护责任。充分发挥村级组织、承包经营者、受益农户在高标准农田管护中的主体作用。探索引入保险机制、购买第三方服务、委托专业机构等市场化的方式,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后期管护。对时间久、受自然灾害等因素损毁的高标准农田,要及时进行修复或补充。

  严格保护利用。各地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积极争取及时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引导高标准农田集中用于重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生产,严禁抛荒。全面推行“田长制”,迭代升级“浙农田”数字化应用,构建“人防+技防”监管机制,坚决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严格占用审批,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要先补后占,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本报记者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