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息报 政策 A03 2022-05-141 2022年05月1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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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版:政策

擅自修改标签内容 弄虚作假要受处罚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3日,金华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报案,称金华经济开发区汤溪镇个体工商户胡某某销售的两款肥料产品,外包装上的标签内容与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不符,涉嫌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接报后,该局执法人员当即开展调查取证,并固定了相关证据,依法对胡某某销售的这两款肥料产品进行查处。

  经调查,当事人胡某某于2019年6月19日从金华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河北某肥业有限公司出品的“硅谷®”大量元素水溶肥料125包,包装标签上标注了“一见钟情(壮果型)”等名称,规格20克/包,进价0.8元/包,至案发时已售出75包,售价2元/包,库存50包,货值金额250元,获违法所得150元。于2019年11月10日从义乌市某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购进青岛某生物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海状元®”有机水溶肥料100包,包装标签上标注了技术指标(有效成分)“海藻多糖≥50克/升”,规格0.02升/包,进价1.5元/包,至案发时已售出64包,售价2.5元/包,库存36包,货值金额250元,获违法所得160元。该案认定货值金额共计500元,共获违法所得310元。涉案肥料产品包装上的标签内容均与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不符,当事人未对所购产品认真核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和《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金华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胡某某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10元的2倍罚款,计620元。胡某某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没款。

  案例普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3.《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肥料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之一,产品质量的好坏、市场是否健康有序、能否安全合理使用,不仅关系到农民利益、农产品质量和国家粮食安全,还事关绿色农业的发展道路。因此,农资经营者要增强法制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掌握并具备正确识别合格产品的能力,不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一旦出现农业生产事故,不仅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购买肥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到正规单位购买,看购买单位有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证照是否齐全并悬挂于显著位置;2.一定要购买有登记证号、产品名称、技术指标(成分含量)规范、厂名厂址规范标注的肥料产品;3.购买时一定要索取票据,一旦肥料出了问题,可凭票据向经销商索赔。

  省农业农村厅法规与执法指导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