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虫害监测出新规!自2022年1月24日起施行
政府可委托服务,承接方须有专业资质
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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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工作,织牢织密监测预警网络,有效防治农作物病虫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日前,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了《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2年1月24日起施行。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对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警、信息发布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保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聘用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
鼓励个人开展病虫害监测,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
根据《办法》,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的监督管理工作。植保机构负责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的有关技术工作。
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工作经费(含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费等)纳入本级部门预算。
《办法》指出,国家支持和鼓励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企业等组织和个人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相关技术研究和产品研发。对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高温补贴等相应的劳保权益。
组建病虫害监测网络,实现县级区域全覆盖
《办法》要求,农业农村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编制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建设规划或方案,按照分级负责、共建共用、聚点成网原则,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建设。
其中,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保机构,应当根据农作物种植结构和病虫害监测工作需要,原则上按照耕地面积平原地区每5万-10万亩、丘陵山区每3万-5万亩设立不少于1个田间监测点的标准,组建县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保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工作需要,组建地市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保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一、二类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工作需要,选择一定数量的县级植保机构,作为省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重点站,组建省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
农业农村部及其所属的植保机构,根据一类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工作需要,选择一定数量的省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重点站,作为全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区域站,组建全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
全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区域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于农作物病虫害发生源头区、境外病虫源早期迁入区、境内迁飞流行过渡区、常年重发区,以及粮食作物主产区或经济作物优势区;
(二)具有农作物病虫害系统观测场(圃)、配备自动化可视化监测设施设备的田间监测点,配备监测调查所需交通工具;
(三)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
(四)具有完备的工作岗位责任和考核制度。
根据《办法》要求,一类和二类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调查方法由农业农村部所属的植保机构、省级植保机构根据农业生产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需要分别制定。三类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调查方法,由县级和地市级植保机构根据农业生产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需要制定。
其中,一类农作物病虫害发生关键时期,实行一周一报制度。省级植保机构每周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同时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所属的植保机构。
如遇农作物病虫害新发、突发、暴发等紧急情况,县级以上地方植保机构应当在核实情况后,在24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植保机构;特别严重的,直接报告农业农村部及其所属的植保机构。
政府可购买服务,从业者需具备专业知识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保机构,应当加强农作物病虫害观测场(圃)、监测检测仪器设备、信息化平台等基础设施和条件建设,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和更新。强化必要的监测调查交通工具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作物病虫害测报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技术培训,保障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植物保护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农业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的人员,应当具有植物保护专业知识或相关工作背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保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聘用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
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分为长期预报、中期预报、短期预报和警报。长期预报应当在距防治适期30天以上发布;中期预报应当在距防治适期10天至30天发布;短期预报应当在距防治适期5天至10天发布。农作物病虫害一旦出现突发、暴发势头,立即发布警报。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的,依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可通过广播、报刊、电视、网站、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载农作物病虫害预报的,应当注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预报的内容和结论。
据农业农村部
延伸阅读
专家呼吁:
让更多年轻人
投身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研究
在国家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管理办法》等法规之际,第二届作物病虫草害监测预警论坛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举办。
与会专家呼吁,应该在国家层面组织、培养一支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研究队伍,聚集科学前沿和关键技术问题,为国家农业现代化和粮食安全作出贡献。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是典型的交叉学科方向,在当前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来自中国农科院植保所、中国农业大学、中国科学院遥感所、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单位的专家表示,希望更多的年轻人投身到监测预警研究工作中来。
据了解,全球每年因病虫草害造成的粮食损失约为作物总产量的30%-40%。在我国,作物病虫害每年发生面积约852万公顷,并以每年0.05%的速度增长。2020年,农业农村部颁布的《一类农作物病虫害名录》7种一类病害中有5种是粮食作物病害,即小麦条锈病、小麦赤霉病、稻瘟病和马铃薯晚疫病,此外,小麦白粉病、小麦黄矮病、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玉米大斑病、玉米锈病、马铃薯黄萎病、马铃薯黑痣病等也是引起产量严重损失的常发流行性病害。
作物病害监测预警工作是植保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作物病害科学精准防控、减少农药使用量的重要技术保障之一。近年来,我国小麦赤霉病、小麦白粉病、稻瘟病、玉米大斑病和马铃薯晚疫病等病害的智能化监测预警技术研究与应用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目前,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发的小麦赤霉病自动监测预警系统已在我国陕西、河南、安徽等14个省区近300个县市推广使用,预测准确率在80%以上。
据介绍,目前,各种新兴技术已广泛应用于作物病害监测预警中,并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整体看来,我国作物病害监测预警工作还有很多方面需要改进和提高。专家们认为,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我国作物病害监测预警研究队伍青黄不接,经费支持少且不稳定,年轻一代科学家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够,急需国家在重大病虫害发生流行及监测预警的基础及应用研究上加大投入。
靳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