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息报 政策 A03 2021-08-211 2021年08月2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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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版:政策

贯彻上位法精神,解决短板弱项,体现良法要求和浙江特色——

新版《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湖羊

  日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日前,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从贯彻落实好《条例》的角度,对《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了解读。

  问:《条例》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对规范我省动物防疫活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动物防疫活动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决定,2021年修订了《动物防疫法》,国家法律制度层面发生了重大调整。2020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动物防疫、野生动物保护“两法两条例两决定”实施情况检查,也发现了日常工作中还存在动物疫病潜在风险和防控压力大,资源配置、部门协作机制不够健全,基层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及保障措施难以满足防疫需要等问题。为此,《条例》修订以贯彻落实上位法精神与解决短板弱项为原则,对重点、突出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并将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体现了良法要求和浙江特色。

  问:《条例》对政府职责和机构设置有何规定?

  答:动物防疫涉及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当地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重大,但当前不少地方存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健全、官方兽医配备不足等问题。为此,《条例》作了针对性规定。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度,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属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标准配备官方兽医,保障动物防疫体系有效运行。

  问:《条例》对动物防疫数字化改革有何要求?

  答:《条例》提出,动物防疫要遵循数字化改革导向,强化数字化系统的建设和应用,通过数字赋能,推进动物防疫整体智治。

  一是数字化系统的建设与信息共享。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动物防疫数字系统,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推进相关部门和地区之间信息共享和应用,提高动物防疫数字化管理水平。

  二是数字化系统的推广应用。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将动物防疫相关信息录入省动物防疫数字系统;生产加工、批发、零售、餐饮等经营环节的食用动物产品经营者应当将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信息录入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条例通过强化经营者的信息录入义务,以及主管部门的数据共享责任,实现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信息全程可追溯,保障食用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

  《条例》还鼓励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研发应用动物防疫领域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加强数字化改造,提升动物防疫的信息化、数字化水平。

  问:《条例》对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和预警有何要求?

  答:动物疫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治疗对动物防疫至关重要。当前,我省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动物疫病监测网络,但动物疫病监测信息的报告,仍采用层层上报的形式,不利于动物疫情的发现、控制和消灭。为此,《条例》明确规定: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建立完善动物疫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机制,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按照规定权限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

  二是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问:《条例》对犬猫等宠物的狂犬病免疫做了哪些规定?

  答:狂犬病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人畜共患传染病,我省每年有几十万狂犬病暴露者接种疫苗,因狂犬病死亡亦时有发生。为此,《条例》在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措施,强化了流浪犬、猫的管理,通过提高狂犬病免疫接种率,逐步实现狂犬病的净化、消灭。

  一是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免费免疫,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的免疫接种点将免费提供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服务。

  二是为方便农村地区的犬只实施免疫接种,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用动物防疫员上门实施免疫接种。

  三是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流浪犬、猫的控制、收容以及狂犬病免疫接种等工作。

  问:《条例》对牛羊屠宰、检疫等方面做了哪些针对性的规定?

  答:我省已经实现了生猪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但法律、法规对牛羊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牛羊私屠乱宰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导致检验检疫无法有效开展,存在较大的动物疫病风险隐患。为此,《条例》对牛羊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实施牛羊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对牛羊定点屠宰加工场所的设置条件、审批程序等问题,《条例》授权省人民政府规定或者批准。

  二是鼓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牛羊养殖规模以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布等情况,结合已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增设牛、羊屠宰加工场所,确保屠宰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及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制度尽快落地。

  问:《条例》修订完善了哪些制度保障措施。

  答:《条例》在上位法已有工伤保险、补助或者抚恤等基础上,增加了一些制度保障。

  一是拓展了当地政府财政对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的保障范围,将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数字化建设、动物防疫科学技术研究、动物防疫宣传和社会化服务等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二是对检疫辅助人员可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并同时享受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制度留出制度接口。

  三是规定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做好动物临床健康检查、动物疫病检测、动物屠宰同步检疫、动物检疫标识加施等检疫协助工作。

  问:《条例》对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集中处理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是高效、环保的无害化处理方式,为保证我省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规范处理,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良性运转,《条例》对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作了强化规定。

  一是明确政府职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合理布局收集转运点,建立收集转运网络。

  二是强化相关部门责任,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将执法中查获的死亡动物、病害动物产品、走私动物产品等委托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三是落实主体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对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不得随意处理或者弃置。畜禽养殖保险享受政府保费补贴的,投保人主张保险理赔时,应当提供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凭据。

  四是提供便利措施,零散饲养动物的城乡居民可以将其死亡动物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场所、收集转运点,或者向无害化处理场所报告,由其收集、处理。

  此外,《条例》还对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动物检疫辅助人员配备,调运动物、动物产品的备案、报告,动物诊疗活动等作了规定。 本报记者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