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
各省总林长由各地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
《意见》提出,森林和草原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对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要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要求,在全国全面推行林长制,明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
《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林长,由省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副总林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实行分区(片)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市、县、乡等各级林长。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承担林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意见》规定了林长的工作职责。各级林长组织领导责任区域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制,将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沙化土地治理面积等作为重要指标,因地制宜确定目标任务;组织制定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规划计划,强化统筹治理,推动制度建设,完善责任机制;组织协调解决责任区域的重点难点问题,依法全面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推动生态保护修复,组织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重大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和措施,强化森林草原行业行政执法。
《意见》还就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修复、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灾害防控、深化森林草原领域改革、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监测监管、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等方面提出了任务。要求严格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管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林地、草地转为建设用地。加强公益林管护,统筹推进天然林保护,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推进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强化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定生态用地,持续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落实部门绿化责任,创新义务植树机制,提高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建立健全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地方政府负责制,将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纳入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健全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监管和联防联治机制,抓好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草原鼠兔害等防治工作。坚持森林草原防灭火一体化,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提升火灾综合防控能力。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各地在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完善产权权能方面积极探索,大力发展绿色富民产业。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完善森林草原资源“一张图”“一套数”动态监测体系,提高预警预报和查处问题的能力,提升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智慧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等管护人员作用,实现网格化管理。建立市场化、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完善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修复财政扶持政策。
《意见》还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作为推行林长制的责任主体,要确保到2022年6月全面建立林长制。要建立健全制度,强化督导考核,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