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联合出台新规
对22种涉农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告知承诺制
张佳妍
□本报记者 张佳妍
本报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探索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模式,近日,省农业农村厅、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印发《关于农业农村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明确对22种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告知承诺制。《意见》将于2021年1月20日起在我省施行。
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就是对市场主体年内首次、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一种管理措施。具体来说,指农业农村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认定当事人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及时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纠正,则农业农村部门不再予以处罚的一种制度。
《意见》明确适用告知承诺制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目前,该清单包含不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未遵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兽药经营活动、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为等共计22个事项。
《意见》指出,适用告知承诺制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包括: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具备整改条件;属于本年度内首次被查获;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清单》(第一批)所列情形(附后)。
那么,实施告知承诺制是否意味着监管的放松呢?《意见》强调,实施告知承诺制首先要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守好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行为。其次,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第三,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刚性制度制约和柔性执法方式并行。最后,市场主体签署承诺书后不履行承诺,或整改后再犯的,农业农村部门(含渔业主管部门)应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结合其违法的其他方面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将其违法信息按照规定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