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息报 法制 A10 2020-12-191 2020年12月1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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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版:法制

未经定点,严禁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案例:一头猪从养殖到屠宰,整个过程都需要严格管控。非定点屠宰的生猪,因为没有经过严格的检验检疫程序,极易导致不合格猪肉产品流入市场,危害食品安全。“对于私屠滥宰行为一定要严厉打击,确保肉品安全,让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近日,记者从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获悉,苍南县农业农村局成功查处一起未经定点屠宰生猪产品上市的案件,查获屠宰生猪5头,未屠宰生猪18头。

  去年3月的一天,苍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宜山镇某村田中间一处简易棚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陈某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查获已宰生猪5头(350公斤),未屠宰生猪18头(2935公斤),屠宰工具(刀具)10把。执法人员对查获的生猪、屠宰工具予以扣押。

  解析:当事人陈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的规定,已购成违法。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温州市生猪屠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则》的规定,苍南县农业农村局鉴于陈某是初犯,有立功表现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生猪及生猪肉品总重量3285公斤;没收屠宰工具刀10把;罚款158256元。

  本报记者 张佳妍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