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水产品掺入非法添加物,无良商贩被判刑还赔偿
黄超杰
案例:为了让水产品看起来色泽更鲜艳,商贩罗某铤而走险添加黄栀后出售。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触犯法律。近日,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涉及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
2018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罗某从水产市场购进黄三鱼等水产品并添加黄栀后,在路桥蓬街某地摆摊出售。今年7月的一天,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被告人罗某销售的黄三鱼涉嫌非法添加物质。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查扣涉嫌非法添加黄栀的黄三鱼11.5公斤,并在被告人罗某家中查扣黄色及红色粉末各一瓶。
经检测,送检的黄三鱼中检出酸性橙Ⅱ成分,实测值为每公斤0.1毫克,检验为不合格。送检的红色粉末中酸性橙II实测值为每公斤585994.8毫克,黄色粉末的酸性橙II实测值为每公斤19258.4毫克。而在食品工业中,酸性橙Ⅱ属非食用色素,食品中禁止加入。食用含有酸性橙Ⅱ的食品后可能会引起食物中毒,损害群众身体健康。
经查,2018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罗某销售添加黄栀的黄三鱼等50余公斤,销售金额达到1200元。
今年9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路桥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初步审查,检察院认为罗某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且导致有毒有害的黄三鱼流入万家厨房,进入众多未成年人的口中,不仅损害了社会上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更是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说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并实行从业禁止。
综合考虑被告人罗某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200元;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3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判令被告罗某支付赔偿金1.2万元。
黄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