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息报 法制 A10 2020-11-071 2020年11月0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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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版:法制

海洋捕捞切莫过了界

瑞安一渔船跨境无证捕捞被查处

  □本报记者 张佳妍 

  通讯员 李沐之

  案例:“渔民朋友请注意,下海打鱼切记不能撒网过界,一旦违规,后果严重。”近日,记者从省农业农村厅获悉,我省一渔船因跨境无证捕捞被韩国海警抓获,不仅满船的渔获物被没收,连渔船也没保住。

  事情发生在2018年9月15日,我省一渔船船长代某在渔船所有人蔡某的授意下,在未取得入韩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渔船进入中韩渔业协定的韩方水域(该处离中国海岸线167海里,属于中国专属经济区),在韩国水域内侧约0.6海里(34-00.5N,124-01.2E,208-7海口)处擅自进行捕捞。韩国海警以此为据,扣押了该艘渔船,船上2800公斤小黄鱼、200公斤其他海鱼被韩国海警没收。9月16日,韩方责令该渔船船长代某在2018年9月22日前缴纳3亿韩元(约200万人民币),因蔡某无力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巨额罚款,渔船最终被韩方拍卖。

  2019年11月14日,瑞安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执法大队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函,要求对上述渔船涉嫌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迸行调查。2019年11月20日,瑞安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执法大队调查取证后,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内容、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蔡某对拟给予行政处罚内容、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均无异议,当场提出愿意接受处罚。

  说法:本案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及《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品种的捕捞作业,包括在B类渔区的捕捞作业,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适用”的规定。

  按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海洋渔船,船长24米以上的(某渔船船长26.98米),总体罚款区间为5万一10万元,有涉及较大涉外事件的,适用严重阶次。(注:取得基本捕捞许可证而无特许捕捞证从事特许捕捞的,视为违反本条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之规定,考虑到渔船、网具、渔获物都已被韩国判决没收,经瑞安市农业农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对当事人蔡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