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息报 消费 A10 2020-08-081 2020年08月0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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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亮剑2020”收官 共立案查处消费侵权案1239起

这些典型案例要警惕

  为期3个月的浙江“亮剑2020”保护重点领域消费安全综合执法行动近日收官。7月28日,笔者从省市场监管局获悉,该行动重点针对房地产及物业管理、教育培训、母婴行业、汽车销售服务、互联网等5大领域存在的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乱象,行动期间全省共立案查处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1239起,罚没2019.48万元,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50.13万条,移送司法机关15件。

  当天,省市场监管局还公布了10起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违法案例,包括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多个违法情形。

  多家单位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 

  10起典型案例中,有7起涉及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

  行动期间,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丽水某建材公司非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31089条,群发营销信息51292条。原来,该公司是某卫浴品牌丽水市代理商,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芳通过同行分享方式非法获取该市莲都区、开发区新交付小区业主信息,通过打电话或利用“云通讯平台”软件群发营销信息的方式发展业务。现在,丁某芳已被公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审查起诉。

  类似案件其他市县也有。杭州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通过向房产公司员工、物业公司员工购买,与装修公司信息互换等方式,非法获取多个小区业主姓名、联系电话、房号等共计5万余条。目前,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温州市鹿城区某教育培训学校通过与兼职工作人员及其它机构交换方式,非法获取学生相关信息54183条,通过电话推销培训业务,并将这些学生信息提供给其他培训机构。目前,当事人已被处罚款9万元。东阳某培训机构花2830元购买了约1.8万条学生信息,通过拨打电话方式推销培训课程、招收学生。现在,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浦江县某家居店、某橱柜商行、某陶瓷商行、某橱柜店、某灯具店通过互换消费者个人信息电话推广各自业务。目前,上述5家商户共被处罚款14万元。

  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信息的也被查处了。长兴某新建小区物业公司经理助理陆某,在未取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数百条业主信息提供给某装修公司老板倪某。目前,长兴县公安局已正式立案调查并对陆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温州市某通讯运营商对用户个人信息及日常活动轨迹进行大数据记录,并为温州某商业综合体筛选目标客户35500个,未经同意向目标客户发送商业信息,非法获利4970元。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房地产公司涉嫌虚假宣传

  近日,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批量群众举报,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售房过程中宣称购买该公司开发某楼盘的房子凭购房合同即可就读相应学区学校,而实际并不能入读对应的学区学校,涉嫌虚假宣传,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出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

  经查,从2018年上半年开始,当事人公司的销售人员以口述的形式向来了解楼盘的客户宣传购买黄岩某个楼盘房屋的业主凭购房合同就可入读某初级中学和小学。但根据2019年4月17日台州市黄岩区教育局印发的《2019年黄岩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凭借购房合同并不能入读这两所学校。

  当事人对楼盘相关情况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商品作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5月19日,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0万元。

  贸易公司销售侵权汽车配件

  4月3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义乌某贸易公司仓库进行检查,发现标有“MERCEDES BENZ”字样和“Audi”字样的汽车刹车盘、刹车片、空气滤清器若干。

  经查,今年3月底,当事人在明知是商标侵权的情况下从杭州汽配城的流动商贩处购进上述汽车配件,并将上述商品存放在经营场所内,准备销售给某中东客户。上述涉案零部件价值80160元,截至案发被查获,尚未售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义乌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做出没收在案侵权物品并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

  电子商务公司涉嫌价格欺诈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浙江某电子商务公司网店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价格欺诈违法行为。

  经查,浙江某电子商务公司在某网络平台上开设的旗舰店上,开展了“叠加津贴低至5件5折”折扣活动。但在产品销售页面只展示了能够享受到的最低折扣优惠,未明确商品实际折扣。同时,该当事人在某网络平台上开设的某品牌企业店上,开展了“6件2.7折折扣”活动及“4件2.7折折扣”活动,在产品页面只展示了能够享受到最低2.7折的折扣优惠信息,但消费者在购买6件或4件商品时,并不能享受2.7折折扣。上述活动均在当事人网络店铺首页进行宣传并展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实施价格欺诈的行为。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万元。

  沈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