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2020惠农政策看“浙”里
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三)
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规定,鼓励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对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给予适当倾斜。鼓励聘用期满后的大学生“村官”选择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工作。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的大学生免费提供保管人事档案、办理集体户口、挂靠党团组织关系等服务。从2011年起,每年推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岗位500个,用于招聘高校毕业生,省财政对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招聘的高校毕业生给予连续两年经费补助。
省农业农村厅等3部门《关于做好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相关政策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规定,我省对经济欠发达县(市、区)和其他县(市、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大学毕业生每人每年分别补助1万元、0.5万元,连续补助3年。2018年起财政补助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补助1万元,连续补助3年,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原已享受大学生从事现代农业补助且尚未满3年的,从2018年开始,按新标准进行补助,时间不重新计算。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补助和浙委办发〔2017〕46号文件规定的初次创办现代农业企业的创业补贴、到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的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补助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大学毕业生:(一)在省内专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达到一定规模(含家庭农场、具体由县级政府规定),承包土地期限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化承包(流转)合同的;(二)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任理事长,并被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三)在经主管部门评定的县级以上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办理相应社会保险,年基本报酬不少于2万元的。各地可进一步细化补助条件。
2.如何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答:根据2017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3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由联合社全体成员制定并承认的章程,以及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经济性质是什么?可以享受什么样的优惠政策?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经济性质核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以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相应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摘自省农业农村厅编印的《2020惠农政策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