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遇受伤猕猴养了1个月转手出售
结果:获刑10个月罚款1万元
王小云
汤某是永嘉县界坑乡人。2019年8月底,汤某从老家返回居住地,在金溪水库附近的路边看到一只被钢丝绳套住脚受伤的猴子。汤某很兴奋,抓住并带回家养在了顶楼。为了饲养猴子,他还特地去宠物店买了笼子。
据汤某妻子供述,他们夫妻精心伺候了猴子一个多月,主要以苹果喂养。因为汤某经常要去山区,而自己又在幼儿园上班,每天中午赶回家喂养,还要不定时清洗笼子,苹果价格又贵,她一直催促汤某赶紧放生。
没想到汤某将猴子卖给了张某(另案处理)。张某说自己曾向汤某买过野猪肉和田鱼。2019年10月,汤某主动向他兜售猴子,出价1200元。
最终,张某以1000元的价格买下了猴子,并和几个朋友约定好放生。2019年10月15日下午,汤某将猴子送到张某的厂里。
次日,因另一起案件,瓯海警方找到张某要他配合调查,在厂里看到了这只猴子,遂将张某和这只猴子一并移交给永嘉县森林警察大队。经司法鉴定,该猴子为猕猴,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汤某向永嘉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中,汤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猕猴,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王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