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构建完善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

——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农村信息报 2024年07月27日

  □本报特约评论员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城与乡,是人类生产生活的两大空间形态。“融合”二字,体现了城乡互融互促、差距逐步缩小的过程。《决定》将“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五个体制机制之一着重强调,既明确了城乡融合发展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更指明了进一步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路径与方向。

  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打通要素自由流动的堵点是基础。城乡是一对分工有别但又相互依存、互为促进的有机整体,唯有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生产要素顺畅流动、生产力合理布局,才能为乡村振兴开山凿路,为城市繁荣蓄势聚能。要促进城乡要素的自由流动,首先要聚焦于“人”,实现城乡人口双向流动,尤其要为投身乡村的各类人才提供财政、金融、社会保障等支持政策,让他们在乡村也可以拥有便捷、现代化的生活工作条件,缓解乡村的“人才之渴”。其次要解决“地”和“钱”的问题,尊重市场规律,赋予乡村资源与城市资源同等权益,在城乡融合发展中建立更加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城市与乡村才能持续互动,共生共荣。

  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确保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是关键。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破解城乡融合发展难题,解决城乡“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要把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政策取向落到实处。一方面,要推动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财政投入向农村倾斜,稳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统一、制度并轨;另一方面,要不断激发农业农村的内生动力,通过产业政策的支持,让乡村的每寸土地、每处山水、每项特色产业都充满魅力、产生价值,进而改变农村被辐射、被输血的命运,让农业农村在经济发展格局中激发动力和活力,城市与乡村互为市场,携手并进。

  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底线。要保障他们在工作的城市能够享受到公平的公共服务和权益,拥有基本的社会保险、住房保障,不为子女上学犯愁,更要确保他们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各项权益稳定持续,让他们在城“干得安心”,离城“回得放心”。

  城乡融合发展是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一篇大文章。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以只争朝夕、真抓实干的劲头,持续推动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让新型城镇化建设与乡村全面振兴比翼齐飞,构建城乡共同繁荣的美好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