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息报 政策 A03 2022-11-261 2022年11月2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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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版:政策

2022年三农政策问答(十一)

  问:永久基本农田怎么划定?

  答: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应在纳入耕地保护目标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上划定,优先将以下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

  1.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土地综合整治新增加的耕地;

  6.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占用、调整永久基本农田?

  答:以下情况占用、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落实:

  1.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国家明确的六大类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严格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补划永久基本农田。

  国家明确的六大类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1)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

  2)军事国防类。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

  3)交通类。国家级规划明确的机场、铁路、公路等项目。

  4)能源类。国家级规划明确的能源项目。

  5)水利类。国家级规划明确的水利项目。

  6)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和认可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2.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实施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确需对工程项目区内原有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调整优化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方案,明确调出和调入永久基本农田地块的图斑数量、面积、质量等级、地类、权属、分布、坡度、连片度和粮食等农作物种植利用等情况。

  3.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要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

  省自然资源厅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