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0年9月2日,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对金华市金东区某种子店经营的、标称上饶市某种子有限公司生产的“矮脚黑将军”不结球白菜种子进行监督抽检。检测结果显示,该种子样品净度检测值为95.8%(标准值为≥98.0%),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被认定为劣种子。该种子店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金华市农业农村局以涉嫌经营劣种子为由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经调查,该种子店于2020年8月10日从上饶市某种子有限公司购进“矮脚黑将军”不结球白菜种子共100包,规格50克/包,进价为1元/包。经检测,该批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属劣种子。至案发时已售出17包,售价为2元/包;抽检封样6包(其中检样3包,留样3包);货值金额共计200元,违法所得34元;库存77包,已于当年11月17日退回厂家。鉴于该种子店属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金华市农业农村局责令该种子店停止经营劣种子的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元、没收剩余种子(留样3包)、以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该种子店在法定期限内主动缴纳了罚没款,履行了相关义务。
案例普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下列种子为劣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4.《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715.2-2010《瓜菜作物种子第2部分:白菜类》。
典型意义
种子是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之一,种子质量的优劣事关农民利益和农业生产安全。近年来,经营劣种子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侵占农户权益,甚至为可能造成重大生产事故埋下隐患。本案虽然货值金额不大,但执法监管部门坚持违法必究,严格办案,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维护了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在此,提醒农资经营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守法经营,提高辨别所经营种子真伪、优劣的能力,不得经营假冒伪劣种子,若触碰法律底线,发生农业生产事故,不仅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和巨额的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提醒广大农民要到正规种子经营单位购种,认真查看种子外包装和标签,选择合法合规品种,购买种子时索要相关票据,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执法监管部门反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省农业农村厅法规与执法指导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