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省保存的“义乌白皮丝瓜”种质资源。
为规范农作物种质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更好服务种业科技创新,确保种业安全,近日,省农业农村厅发布了《浙江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开放共享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省首个专门聚焦农业种质资源利用领域的重要文件,对促进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办法》自2022年2月4日起实施。
《办法》有哪些内容?如何实现共享?近日,省种子管理站相关专家对《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农业种质资源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重要农产品供给的战略性资源,是农业科技原始创新与现代种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推进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和共享利用,是打好种业翻身仗的重要保障。201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提出了新要求。2019年修订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明确:种质资源开放共享的具体办法,由省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制定。201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提出力争到2035年建成系统完整、科学高效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制定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办法是推进种质资源系统保护,加快有序开发利用的重要制度保障。
问:制定《办法》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近年来,国家、省里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现代种业发展的政策文件,制定《办法》的政策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三)《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
(五)《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9部门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
问:《办法》所称的种质资源包括哪些?
答:《办法》所称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具有实际或潜在利用价值的携带农作物遗传信息的载体,包括各类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和自然变异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植株、根、茎、叶、芽、花、果实、籽粒等组织器官,细胞、基因、DNA等遗传物质。
种质资源开放共享是指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对外提供植株、根、茎、叶、芽、花、果实、籽粒等组织器官的活动。可供开放共享的种质资源是指列入省开放共享目录的种质资源,未列入共享目录的不得开放共享。
问:《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23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共享目录、申请人资格、申请程序、知识产权等。
(一)适用范围和可供开放共享种质资源的定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从事种质资源开放共享活动,适用本《办法》。可供开放共享的种质资源是指保存于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且列入省适宜开放共享目录清单的实物资源。
(二)部门职责。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开放共享的组织协调,省种子管理站负责开放共享利用的审核管理,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承担种质资源开放共享的具体实施工作。申请人应遵守有关承诺,每年12月底前上报资源利用情况。
(三)共享目录制定发布。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种质资源类别、保存数量、特征特性和鉴定评价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编制并发布开放共享种质资源目录。
(四)申请对象和申请程序。省内从事科研和育种工作或具有一定科研力量的单位和个人,因科研和育种需要,可以提出申请。申请人向省种子管理站提出申请,提交开放共享申请表,并作出资源利用承诺,申请人凭申请表到有关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提取资源,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凭申请表向申请人提供种质资源,并做好共享利用资源的建档及跟踪记录。
(五)知识产权保护。获取的种质资源不得直接申请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新品种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并禁止向第三方转让。对享有知识产权或有相关约定的种质资源,实行有条件共享。鼓励利用开放共享的种质资源开展种质创制。
(六)支持和保障措施。省农业农村厅建立资源数据库和网络化信息平台,组织开展资源普查收集和资源登记汇交,做好展示交流等以扩充库容。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交捐赠自有种质资源,在同等条件下,向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提交或捐赠种质资源数量较多的申请人,具有优先申请开放共享权。对不遵守种质资源开放共享承诺的,不再核定其提出的共享利用申请。
省种子管理站供稿